杭政〔200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和《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 前言 妇女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原动力。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我国政府历来把妇女全面进步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1995年,江泽民主席提出了“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颁布,市政府也于1996年制定颁布了《杭州市“九五”妇女发展规划》,它的贯彻实施对杭州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年来,《杭州市“九五”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基本如期实现。男女平等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和水平不断提高,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市人大、市政协中,女代表和女委员分别占代表和委员总数的26.6%和29.8%。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就业领域扩大。再就业工作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妇女卫生保健体系更加完善,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29.1/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3.2/10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5年的16.2‰下降到13.58‰。妇女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日趋优化,基础教育、文化娱乐水平逐步由高普及向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适龄女生入学率、巩固率均达100%,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性比重从1995年的32.99%提高到2000年的39.02%,成人高校在校生中女性比重从1995年的47.6%提高到2000年的51%。同时,我市妇女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妇女的参政分布不够合理,议政水平还不高;对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给女性就业带来的冲击还缺乏有效对策和措施;女性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谋求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生产方式多样化和经济全球化将成为趋势,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合于世界经济之中。我市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0年远景目标,为妇女提供了更多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机会,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此,应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实现妇女全面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妇女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和发展为目标,努力造就全社会尊重妇女、关心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实现妇女在更高层次上的进步和发展。 《规划》目标的设置,以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妇女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依据,着眼于在劳动就业、参政议政、教育培训、卫生保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妇女发展问题,突出解决妇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规划》力求反映我市妇女的共同心声,它的制定和实施,目的在于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都要肩负起推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历史重任,密切协作,积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总目标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改善和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提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家庭生活的能力,充分发挥杭州妇女的积极作用,推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主要目标 1、消除性别歧视,逐步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保障妇女在经济资源使用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增加就业机会,妇女就业机会占就业机会总量的45%以上。 2、扩大就业领域,提高就业层次。 ——通过弹性就业和非正规组织就业形式,促进妇女以多种形式就业。 ——拓宽就业范围,妇女在经济、科技、教育、政法等领域的管理人员比例逐年提高。 3、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生育保险单位覆盖率达90%以上。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健制度。 策略措施 1、建立保护和提高女性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女性禁忌劳动。 2、深化城乡“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两项竞赛活动,加强就业培训、服务和指导,调整就业观念,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力。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拓宽社区服务领域,支持妇女创办成立各类服务或经济实体。 3、严格实施劳动监察,把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女职工保护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认真受理有关投诉,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提高女性在新经济领域中的就业比例,增强妇女对经济社会挑战的应对能力,积极培育高素质的女性科技和经营者队伍。尊重女性的知识和才能,保护和激发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和提高女性在市场竞争中的适应能力。 5、继续实施梯级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参与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的开发,推出一批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农村妇女科技带头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引导和鼓励富余的农村妇女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服务业转移,参与城市化建设和发展。 二、妇女参政议政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和能力。 主要目标 1、扩大女性参政议政队伍。 ——市管县(局)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20%。 ——市直部门中45岁以下的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 2、提高女性参政议政层次。 ——区、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市、区、县(市)直属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10%以上的部门配备正职女干部。 ——每个县(市)要有15%的乡(镇)配有正职女干部。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策略措施 1、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提高女干部的参政率。在考虑各级领导班子配备时,及时提出选拔配备女干部的具体要求,坚持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正确处理好优先选拔与坚持标准的关系。 2、加大选拔辐射力度,拓宽渠道,多方选拔,不仅从党政机关选拔,而且注意在企事业单位、女性集中的部门和行业中选拔,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选拔干部制度,创造让优秀女性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和有效机制。 3、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女干部的素质。重视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女领导干部或女后备干部培训班。加大培训的力度,五年内对全市县(处)级女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轮训。市和区、县(市)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女干部应达到20%左右。在组织人员出国、出境考察学习时,要注意选派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参加。 4、加大女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着力提高女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把女干部的轮岗交流、挂职培养纳入干部实践锻炼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在组织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项工作中,女干部一般应达到20%。 三、妇女与教育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延长妇女受教育年限,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1、实现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高标准高质量。 ——学前三年女幼入园率达95%以上。 ——九年义务教育女生入学率和完成率保持全省领先水平。 2、提高高中阶段、高等教育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 ——女初中毕业生升入各类高中比例达到90%左右。 ——接受高等教育女性比例逐年上升。 3、倡导妇女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参加继续教育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 ——100%的女职工每三年内能有一次在职培训的机会。 ——行政村要有一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从事农业的村妇代会主任要成为农民技术员。 ——逐步提高科技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4、改善妇女特殊群体受教育的状况。 ——向适龄残疾女童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提供良好的九年义务教育条件。 ——关注并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8%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的识字率要达到98.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依法坚持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禁止性别歧视,实施扶贫教育工程,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为女性能平等而充分地享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2、树立妇女终身教育意识,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多层次、全方位、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以社区各类学校为载体,倡导学习型的社区、家庭。 3、培养和造就一批女性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中青年女性科技人才,形成适合不同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女性科技梯队和高级科技人才。 4、巩固和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妇女素质,为残疾妇女提供平等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增强她们的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最大限度满足妇女基本卫生保健需求,基本普及生育的知情选择,保障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主要目标 1、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县为达标单位)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90%,农村达85%。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9%,农村达96%。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下,其中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控制在35%以下。 ——农村新法接生率达99%。 ——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达99%。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生殖保健科学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98%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6/万以下。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4‰以内。 ——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下。 ——降低妇女的意外妊娠率,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85%以上。 ——普及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3、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关注不孕不育妇女的医疗保健工作。 ——加强更年期、老年期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 4、控制性病(艾滋病)感染率。 5、改善卫生保健条件。 ——全市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8%,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农村自来水(安全水)普及率达90%,改水受益率达98%。 策略措施 1、推进妇女卫生法制建设,加大妇女卫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及妇女特有的卫生保健服务。 2、合理调整妇女卫生在卫生资源分配中的份额,巩固和加强妇女保健网的建设,确保妇女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3、扩大妇女保健范畴,转变服务模式。加强产前诊断的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对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及相关的筛查,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健康的违法行为;大力发展社区妇女卫生服务,巩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完善乡(镇)计生服务站功能,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 4、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大力推进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 5、发挥学校、社区、家庭的教育作用,普及健康卫生保健知识。重视青春期知识教育,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性安全讲座或课程,形成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6、树立新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 五、妇女与法律 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妇女普法教育,提高妇女法制意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 ——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宣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妇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3、维护妇女在社会和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保障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保障妇女的继承权和在解除婚姻时的房产权、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权等合法权益。 ——保障农村妇女在承包耕地和其他经济资源、使用宅基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4、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受案率达100%。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各类犯罪。 5、为妇女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 ——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网络体系。 ——设立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分支机构。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四五”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氛围。 2、努力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把打拐禁娼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和强迫、组织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拘禁、搜查妇女身体,强奸、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4、贯彻执行市委办发〔2000〕135号文件精神,严惩由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5、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服务网络,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机构,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6、进一步加强对涉毒和“两劳”刑释妇女的帮教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安、社区、亲属“三位一体”的帮教组织体系,切实有效地降低复吸率和重新犯罪率。 六、妇女与环境 建立健全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改善和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主要目标 1、为妇女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妇女享有和男子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关注低收入妇女群的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对处于特殊困境妇女的社会救助体系。 2、优化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提高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在媒介资源的占有率。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环境保护知晓率达到95%以上。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市和50%的区、县(市)建立妇女活动场所。 3、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 ——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家庭婚恋观。 ——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妇女可自由支配的时间逐年提高。 策略措施 1、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消除各种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领域扩大对妇女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中重要作用的宣传。坚决禁止影视、广告、书报中对妇女形象贬低性的描绘。 3、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妇女进入社会保障网。 4、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和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关注和改善妇女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 5、积极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推动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平等、和谐与民主的家庭关系。 6、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女活动阵地,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女性有更多的支配时间用以完善自我,发展个性。 7、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提高妇女的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意识,倡导妇女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 组织与实施 1、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将《规划》的实施情况作为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杭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规划和监测统计评估工作的实施。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 4、加强理论探索和调查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反映《规划》的实施动态。 5、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先进,总结和推广经验。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社会妇女发展提供资料。《规划》的各项可量化的目标要设立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2、杭州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建立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定期提交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级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订检查评估方案;评审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开展阶段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级妇女规划的评估检查工作。 3、建立监测评估的指导和培训制度,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不同地区的分类指导。 4、加强信息收集、管理、反馈和交流,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 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 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对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今天的儿童将是明天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提升我国未来综合国力的人才资源。造就一代新人,必须从儿童抓起。 1996年杭州市政府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九五”儿少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颁布了《杭州市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五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基本实现了规划提出的目标,杭州的儿童少年事业有了明显的发展,并被评为全国儿童工作先进市。 ——儿童生存环境日趋优化。经济总量连年持续增长,2000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382.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23万元,预算内卫生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3.22%,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26.19%。随着我市旧城区的改造以及整治环境卫生、治理环境污染、扩大绿地面积等工作的推进,城市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为儿童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杭州少儿图书馆建成并开放,使儿童的学习、活动条件有了进一步改善。 ——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机构健全,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儿童营养状况大大改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传染病发病率、常见病的患病率明显下降。2000年,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比1995年下降15.06%、16.17%,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3.20/10万,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达98.81%。1999年杭州市通过了省“爱婴市”专家评估组的检查评审,成为全省第一个获得“爱婴市”称号的城市。 ——儿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学前教育成绩显著,幼儿入园率达89.6%,九年制义务教育向高标准、高质量目标迈进,高中段教育普及率增长迅速,特殊教育发展较快,全市“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已达到98.2%,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儿童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加强了保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了打击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九五”期间,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明显;农村改厕工作有待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教育、保护有待完善;城市贫困人口及单亲家庭儿童需要全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等。 编制《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05年)》和《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儿童优先”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创造儿童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手段,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的健康保健、教育培养、成长环境、权益保护等四个领域,提出2001~2005年的工作目标和策略措施,以促进我市儿童事业更好地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不断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到2005年,市区儿童发展水平要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县(市)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注重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8%,农村达到90%。 2、继续提高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使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2/10万以下。 3、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96%,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4、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下降1/3。 5、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4‰以下。 6、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7、婴儿死亡率降低至1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至18‰以下,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8、儿童保健管理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到2.5%以下。 10、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积极推广乙肝疫苗接种。 11、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12、4个月以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13、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 14、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15、预防和控制儿童性病、艾滋病的增长和蔓延。 16、杜绝未成年人吸烟、吸毒现象。 17、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18、符合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的城镇托幼园所达到85%以上。 19、预防和控制中小学生近视眼发病率。 20、在幼儿园、小学开展儿童弱视、龋齿防治工作,降低发病率。 21、实施少年儿童健康饮水福利工程,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健康卫生的饮用水,并逐步扩大覆盖面。 策略措施 1、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对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预防、保健经费。 2、加大《母婴保健法》的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扩大出生缺陷监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面,加强产前诊断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对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及相关的筛查,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 3、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的儿童疾病救助经费,帮助特困家庭、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救助。 4、大力开展城乡社区妇幼卫生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期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断等基本卫生服务,努力提高母乳喂养率。 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巩固和完善农村三级保健网,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的产科建设,开展“母亲安全”活动。 6、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开展深层次的儿童保健问题的研究。开展儿童近视、弱视、龋齿的防治工作,关注儿童营养、心理、行为和智能发育及0-3岁儿童早期教育,以及视、听觉保健及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等,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7、加强儿童健康教育,发挥“三校”(即新婚学校、孕妇学校、育儿学校)教育的作用,宣传普及均衡营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卫生厕所、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严禁吸烟、吸毒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城乡范围内广泛开展“无毒害社区”活动。 8、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9、加大在全市实施“少年儿童健康饮水福利工程”的管理服务宣传力度,并向县(市)稳步推行。 10、建立健全儿童卫生监测统计信息网络,规范监测统计方法,加强质量监控,定期发布儿童健康主要信息,逐步实现儿童保健主要指标的动态管理。 二、儿童与教育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地实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儿童的整体素质。 主要目标 1、市级和各区、县(市)办好1—2所示范性托儿所或早教中心。 2、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 3、小学入学率达到99.99%,巩固率达100%。 4、初中入学率达到99%,巩固率达99.9%以上。 5、初中毕业升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 6、“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 7、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达到95%以上。 8、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0%、99%、98%、85%,幼儿园、小学教师大专以上比例分别达到30%和50%,初中教师本科以上比例为40%,高中段教师获硕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9、推进中小学现代教育、教学装备工作,提高全市现代化教育技术水平。 10、基本满足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11、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到85%以上,其中50%以上的家长学校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12、家庭教育知识宣传知晓率达到98%。 13、在城区街道、社区建立少先队组织,开展社区少先队活动,街道、社区建队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居委会少先队组织网络。 策略措施 1、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和科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教育和科技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适度超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发展。 2、加强依法治教工作。广泛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3、增加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依法确保《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4、多渠道、多形式发展托幼事业,进一步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通过托幼园所、家庭、社区、企业,加强对0—6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指导。 5、进一步巩固“两基”教育成果,高标准、高质量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一视同仁地抓好外来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不断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6、加快高中段教育发展,扩大高中阶段办学规模,协调发展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教育。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 8、把施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工作列为学校综合考评内容,加强督导。 9、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处于困境中儿童、孤残儿童的入学。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切实保障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10、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比例,提高教学质量。 1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12、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学会和家长学校总校的作用,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开展多元有效的亲子教育指导。 三、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8%,农村自来水(安全水)普及率达到90%。 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8%,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 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4、建设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提高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提高新出版儿童读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5、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的安全合格率,保障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无害。 6、“雏鹰行动”实施面城市学校达95%,农村达80%。 7、市级各新闻单位开设儿童节目专栏。 8、区、县(市)建少年宫达100%。 9、改善孤儿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策略措施 1、加强领导和管理,推进改水、改厕工作。 2、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对大气、水、垃圾和噪音的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 3、增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将各类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4、鼓励创作优秀儿童读物、歌曲、影视等作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和播放健康、活泼、有益的儿童节目。 5、全面深入实施“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开展雏鹰争章活动。建立、健全儿童科普工作网络,巩固、扩大儿童科普工作队伍,积极开展儿童科普活动。 6、把儿童食品、用品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取缔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无证食品商贩,规范有证经营,确保食品卫生。 7、切实加强对儿童娱乐设施安全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8、增加投入,加强正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社区和家庭对残疾儿童的康复功能。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健全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依法保护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完善对困境儿童的保护。 主要目标 1、中小学生接受普法教育率达到100%。 2、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3、加强对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教育。 4、中小学军警校共建率达100%。 5、积极预防并减少以儿童为侵害目标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6、未成年人犯罪率控制在犯罪总人数的8%以内,并力争逐年下降。 7、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帮教好转率达85%。 8、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9、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接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率。 10、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1、杜绝使用童工。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素质和能力,全方位保障并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防范工作网络,实施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落实到社区、学校和家庭。 3、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把改善儿童生存环境、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尊重儿童人格作为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4、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军警校共建的覆盖面,充分发挥部队、公安等在国防教育、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5、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及各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切实保障中小学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 6、加强儿童的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依法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处理。 7、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和演出市场的监督管理。 8、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权利得到保障;做好流浪儿的收容、教育、遣返工作。 9、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严禁虐待、遗弃女婴,切实保护女童的合法权益。 10、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11、加强对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建立自护营,举办自护培训班。 组织与实施 1、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将本规划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主管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 2、各级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本部门监测统计指标体系。 3、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协调、督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推动本规划如期实现。 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儿童事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为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共同促进规划的实施。 5、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和交流。开展对规划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指标的调研。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 6、加强对本规划的宣传工作。配合规划的实施,开展对制定和实施本规划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对规划中各项目标、措施以及相关知识进行宣传。 7、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激励机制,每5年表彰奖励一批关心、热爱、支持儿童工作的先进集体,树立一批无私奉献的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典型,推动全社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作贡献。 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儿童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预测趋势,为科学决策和调整工作策略提供依据。 2、杭州市青少儿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各区、县(市)儿少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儿少协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监测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当地儿童规划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统计数据;向本级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提交儿童状况监测统计报告;对有关人员进行监测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儿童规划监测统计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青少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订儿童规划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儿童规划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向上一级和本级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递交评估报告。 3、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完善儿童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市青少儿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每年自查自评一次,并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进行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评审,编制评审报告,推进儿童规划目标全面实现。 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