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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些侵权行为,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5-04-05 16:5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5 次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当下,妇女权益保护是不变的话题 一直以来用工环境、婚姻家庭环境 社会环境均出现了对妇女权益侵害的行为 比如在女职工孕期或哺乳期间辞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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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妇女权益保护是不变的话题

一直以来用工环境、婚姻家庭环境

社会环境均出现了对妇女权益侵害的行为

比如在女职工孕期或哺乳期间辞退或降职降薪

家庭生活中,对妻子实施冷暴力,甚至拳脚相加

农村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等等

为此,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

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来看看

面对这些侵权行为

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01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的用工保护问题

案例

2007年,李某到某公司营业店工作。2011年起李某升职在营业店处担任主管职务,职位为营业店店长,期间李某在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2015年,李某因怀孕需要请假产检,某公司让李某以请带薪年休假的方式请产检假,并且在李某孕期、哺乳期安排其加班,扣减其请假产检时的工资。

在李某即将生育时,某公司发出营业店主管人员任免的通知,免除李某营业店主管的职务,让其不再负责店内工作安排和日常的事务管理,同时不再享受该岗位的管理费200元。半年之后某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取消李某的每月80元补贴工资,降低李某的基本工资。

如何维权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条法律规定意味着女职工按医嘱进行产前检查的,都算正常出勤,不能扣工资。

该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这是对于怀孕后期的女职工的一种保护。

该公司有以下几点违反了法律规定:

1、对李某降职降薪,将李某的主管职务降至普通员工,并取消主管管理200元和补贴80元;

2、将李某的产假换算成年休假,大家知道法律规定员工可以享受产假和年休假,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福利,而某公司将之混为一谈,使得员工福利无形中丧失;

3、在李某孕期和哺乳期间安排其加班,如果李某并没有怀孕,加班并支付加班费是一件正常的工作安排,但李某的情形明显不适合加班,某公司的做法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均站不住脚;

4、在李某进行产前检查时,没有将这事项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个估计是大家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前面三点还可以理解,怎么李某请假去产前检查还要算成劳动时间呢。估计很多女职工都不会注意这个问题。

遇到此类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三步走:

一、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二、女职工遇到问题可以向工会反映;

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02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应对

案例

陈某女与廖某男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廖某男在婚后,脾气暴躁,并开始出现暴力行为,且对陈某女冷言讽刺,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廖某男多次殴打陈某女,陈某女实在不堪忍受,多次要求离婚,廖某男不同意。在双方家人的开导下,廖某男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对陈某女实施暴力行为。但万万没想到,廖某男又再一次殴打陈某女,导致陈某女外伤严重需住院治疗。

什么叫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家庭妇女遇到家庭暴力时,不要忍让和纵容,应最大程度减少伤害,学会保护自己。

如何维权

一、保护好自身安全并报警

在家庭暴力中,往往女方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男方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对抗,因此应该首先应当保护好自身安全,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你;靠近门窗向邻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躲进有电话可求助的房间,如有可能,将施暴者反锁在门外;同时第一时间拨打110,并保存出警记录。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如果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就会受到行政或刑事的处罚。如果伤情较轻,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第三方进行调解

第三方机构具有和受害者、施暴者联系紧密的天然优势,较易获得双方的信任,调解容易为双方所接受。

《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该法明确赋予了第三方机构居中调解、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职能。

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重大特点,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该保护令主要是在受害者不想离婚或不能及时离婚的情况下,相关权益的保护。

四、离婚

如果施暴者屡教不改,受害者可以与其协商离婚,但一般情况下,施暴者不会轻易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受害者就应该主动及时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调解无效,应该准予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03

农村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案例

胡秀、胡红与胡政系兄弟姊妹关系,父亲胡全,母亲李莲。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胡秀、胡红和胡政、胡全、李莲共五人以胡全为户主承包了其村发包的田土共计4.5亩。后原告胡秀、胡红陆续因婚嫁出,在嫁入地并未重新分得承包地。2000年胡全过世,胡秀、胡红即与胡政就家庭承包土地的耕管发生争议,胡政以持有1990年父亲胡全同意的《分家协议书》为由主张对所有家庭承包土地享有权利,拒绝按胡秀、胡红的要求归还责任田、土地。

如何维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没有性别差异,农村妇女作为承包人与男性承包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承包期限,且不受出嫁或离婚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7种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中第七项内容为“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妇女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同男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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