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必知! 法律如何守护“她权益” 职场篇: “三年内不得怀孕”=生育歧视 案例: 某科技公司HR面试时要求29岁张女士签署"三年内不生育"承诺书,并以“岗位特殊性”为由将其简历标注为“高风险”。 公职律师点评 在招用女性劳动者时,很多用人单位都有顾虑,一旦结婚、怀孕,孕期、产期、哺乳期有许多规定,且产假较长,怕影响工作的连续性。于是,少数单位希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限制女职工的怀孕时间。这样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 婚姻、生育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三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婚姻、生育自由,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特别提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明确规定,禁止将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2. 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并纳入信用记录。 3.维权指南:(1)录音取证,(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1年)。 家庭篇: 冷暴力≠家务事 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后,王某以张某未能给自己生育子女为由,经常无故对张某发火,言语辱骂,骂完过后就是长时间的冷落,无视张某的存在,在亲戚朋友面前更是将责任全都推到张某身上,在电话和聊天信息中表述张某的各种不好,诋毁张某,使得张某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整日以泪洗面。张某因无法忍受丈夫长期的冷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 公职律师点评 1.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两种:一是身体暴力,包括施暴者对受害人的身体各个部位的攻击行为,包括拳打脚踢、打耳朵、抓头发、撕咬、使用物品击打等。二是精神暴力,包括语言威胁恐吓,诽谤谩骂等方式伤害他人自尊和自我价值,或使用武力、自杀等行为进行胁迫,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2.本案法院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并判令王某给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威胁话语也成为关键证据。 3.在遭受冷暴力时,不要激怒对方,避免矛盾激化,尽量隐蔽的使用手机或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实时录音录像,保存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 4.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如果是居家“全职太太”,所付出家务劳动也可要求补偿,经济补偿可参照当地家政服务费标准计算。 社交篇: “开黄腔”不是幽默,是性骚扰” 案例: 王某(男)、林某(女),二人系同事,一日一起工作时,林某不慎摔倒,衣服弄湿了,告知王某要去换衣服。王某听后对林某进行言语上的挑逗,询问对方私密处是否摔坏。林某因不满王某言语骚扰,为制止其近距离靠近,用脚踢了一下王某(未摔倒),示意其让开。后王某以被林某踢伤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对林某进行言语挑逗,已超出了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尺度,足以认定构成性骚扰;林某为了制止王某的性骚扰行为踢了王某一脚,属于正当防卫。 公职律师点评 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需要满足特定要件: 1.骚扰行为本身和性相关联。通常而言,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者性暗示的文字、语音和视频,利用从属关系进行骚扰以及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的以性为目的的行为,都属于性骚扰行为。 2.性骚扰行为应当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主观上不接受,便可以构成性骚扰,并不以受害人明确表示反对为必要。 性骚扰认定难,关键在于取证难。对微信聊天内容,可通过以下方式固定,一是云端聊天记录公证(有效期6个月);二是手机同步录制视频,防证据篡改。 网络篇: AI换脸背后的肖像权 案例: 田某系抖音粉丝量超300万的博主。2023年5月,田某发现被告某某公司运营的“某拍”APP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其11条原创视频,通过技术手段调整面部特征后,制作成“融脸视频模板”供付费会员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田某肖像权的侵害,判令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拍APP上,发布对田某的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同时赔偿田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公职律师点评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肖像。自然人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当前,AI换脸已成违法重灾区,比如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也可能会出现利用AI技术进行诈骗、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 当遇到被AI换脸侵权时,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留证据,通过截图、证据保全等方式保存侵权图片或者视频;同时还可以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提出投诉,要求强制下架侵权图片或视频;最后,也可以提起人格权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维权工具箱⭐️ 1.全国妇联维权热线:12338; 2.电子证据保全平台:权利卫士APP; 3.法律援助绿色通道:12348。 这个三八节,让我们不止步于鲜花与祝福。转发收藏这篇法律指南,让更多女性都能成为自己权益的守护者。 2025年第35期 原标题:《【三八妇女节特辑】女性必知!法律如何守护“她权益”(附维权指南)》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