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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时间:2025-03-31 11:1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9 次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下面,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下面,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立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什么是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针对不良行为,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的适用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希望大家身边的未成年人都能成长为品行端正,健康积极的新时代好少年。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寄托,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下面,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立的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什么是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针对不良行为,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教育的适用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希望大家身边的未成年人都能成长为品行端正,健康积极的新时代好少年。

转自:德惠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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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小讲堂 | 快来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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